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原 告 黃笙華
被 告 盧虎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雪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原 告 黃笙華
被 告 盧虎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