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34號
原   告  黃笙華
被   告  盧虎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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