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 張進成
張進利 張秀娥 張秀桃 張秀蘭 張素禎 視同上訴人 張宏燦
張宏信 張素雲 駱英蘭 余 駱英美 駱榮釧 駱榮華 駱榮貴 駱榮宗 駱秋宏 駱秋良 駱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旗津天后宮 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又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間應合一確定,應認上訴人之上訴之效力及於視同上訴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95,484元【計算式:占用面積6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4,174元=1,595,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
二、未載上訴理由者,應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
┌───┬────┬───────┬───────┬────┬───────┬────────┬──────┐│A│B│C│D│E│F│G│H│├───┼────┼───────┼───────┼────┼───────┼────────┼──────┤│編號│上訴人│地上物門牌號碼│占用位置及占用│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上訴利益即占用土│應徵第二審裁│││即被告│即高雄市旗津區│土地地號(高雄│(㎡)│(㎡/元)│地之總價額【計算│判費(新臺幣)│││(含視同││市○○區○○段│││式=占用面積土││││上訴人)││)│││地公告現值】││├───┼────┼───────┼───────┼────┼───────┼────────┼──────┤│1│張進成│中洲三路675號│附圖編號22,占│66│24,174元│1,595,484元│25,260元│││張進利││用767地號│││││││張秀娥│││││││││張秀桃│││││││││張秀蘭│││││││││張素禎│││││││││張宏燦│││││││││張宏信│││││││││張素雲│││││││││駱英蘭│││││││││余駱英美│││││││││駱榮釧│││││││││駱榮華│││││││││駱榮貴│││││││││駱榮宗│││││││││駱秋宏│││││││││駱秋良│││││││││駱宏文│││││││││(上18人│││││││││均為訴外│││││││││人 張忠之 │││││││││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