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文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正確名稱究為「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天臺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二、依聲請意旨所載,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用及電費小公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3,359,請釋明為何請求清償69,259元,其請求權依據?。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與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206號所為請求,有無重覆?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催告已送達債務人之雙掛號回執影本。
五、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