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9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淑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俊利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57元(原判決命上訴人及 黃歆倪
即 黃慈容 共同給付163,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