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9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淑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俊利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57元(原判決命上訴人及 黃歆倪
黃慈容 共同給付163,1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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