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2號
原   告  曾榮圭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胡嘉雯 律師
       劉璧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琴戴吟津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
,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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