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2號
原 告 曾榮圭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胡嘉雯 律師
劉璧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琴 、 戴吟津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
,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