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宋長城
被 告 牟崇德
孫定華
羅明庚
張長茂
劉晏佐
徐彩雲
王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提起訴狀內原因事實不明確,亦未特定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又本院以105
年度桃補字第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7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
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
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