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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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4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辯論終結,原定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惟因本案案情較為繁複,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 爰延展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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