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1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余德正 律師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昆鑫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1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余德正 律師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