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0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3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30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3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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