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 吳文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蕭俊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江仁俊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3月30日起,均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3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30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劉嶽承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