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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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51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代理人 陳世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吳福元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吳福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