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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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87號再審原告 陳建勛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1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2,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1,235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再審原告尚未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得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