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城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城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王城煬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王城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傷害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1日108年4月30日108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5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21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2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7號109年度易字第282號109年度易字第282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5日110年1月22日110年1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7號109年度易字第282號109年度易字第282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17日110年2月18日110年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661號(刑期自109年5月17日至113年4月16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76號(刑期自113年4月17日至115年1月16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76號(刑期自113年4月17日至11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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