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俊銘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2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31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曹馨方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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