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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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建宏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誤載「108年執字第219號」,爰更正為「109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確定判決案號欄誤載「108年執字第219號」,爰更正為「109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建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5日108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85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6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94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94號109年度審易字第1624號確定日期109年12月9日110年1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95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