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4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3年5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伊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5月25日起至133年5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伊借款155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5月28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清償方式為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第2年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按月計付,並於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利率加計原加碼年率調整計付(相對人負擔利息部分按中華郵政公司2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75%計算,並隨上開定期儲金利率調整而調整,其餘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相對人應負擔之利息改按伊放款指數利率加年息5%按月計付,並於伊調整放款指數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放款指數利率加計約定之加碼年率調整計付),如遲延繳款,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96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所欠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1,418,088元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暨增補條款約定書影本及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本院於97年4月21日通知相對人於函到之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業已送達予相對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目├───┤│││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縣│新店市○○○段│深坑子│73-1│建│7,985│46/10000│││││││││││││└─┴────┴────┴───┴───┴───┴─┴───┴──────┴──┘┌───┬─────┬────┬─────┬─────────┬──┬─────┐│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30569│安坑段深坑│安祥路11│鋼筋混凝土│5層│陽台7.85│全部│共用部分:│││子小段73-1│0巷35號│造17層│62.56│││安坑段深坑│││地號│5樓│││││子小段3072│││││││││0建號,權│││││││││利範圍:│││││││││49/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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