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棟樑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以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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