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已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乙○○、甲○○無罪確定。乃上訴人丙○○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