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九號
聲明人甲○○右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八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