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職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一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件上訴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原為Z000000000,因諧音不雅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變更為Z000000000,有戶籍謄本可查,本院上開判決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顯有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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