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子○○原告丁○○原告乙○○原告辰○○原告庚○○原告己○○原告癸○○原告丑○○原告午○○原告丙○○原告巳○○原告戊○○原告辛○○原告甲○○被告卯○○被告壬○○被告寅○○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三年度重訴第一二號 常業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卯○○、壬○○、寅○○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不受理及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楊宗翰法官張茹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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