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七八),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