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水柱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偵字第九五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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