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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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附民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原告於原審之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原審以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已判決不受理,遂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併以判決駁回,固非無見,惟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三三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是以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當裁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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