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十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廣政~x5┌─────────────────────────────┬──────────────┐│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十三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甲○○│土地銀行│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貳萬貳仟陸佰元│0000000││││金門分行││││├──┼─────┼────┼──────────┼─────────┼─────────┤│2│甲○○│土地銀行│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貳萬貳仟陸佰元│0000000││││金門分行││││├──┼─────┼────┼──────────┼─────────┼─────────┤│3│甲○○│土地銀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貳萬貳仟陸佰元│0000000││││金門分行││││├──┼─────┼────┼──────────┼─────────┼─────────┤│4│甲○○│土地銀行│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貳萬貳仟陸佰元│0000000││││金門分行│日│││├──┼─────┼────┼──────────┼─────────┼─────────┤│5│甲○○│土地銀行│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貳萬貳仟陸佰元│0000000││││金門分行│日│││├──┼─────┼────┼──────────┼─────────┼─────────┤│6│甲○○│土地銀行│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貳萬貳仟陸佰元│0000000││││金門分行││││├──┼─────┼────┼──────────┼─────────┼─────────┤│7│甲○○│土地銀行│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貳萬貳仟陸佰元│0000000││││金門分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B書記官董培祥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