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66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8年9月21日結婚,未育有子女,原告原是大陸地區人民,已於97年7月10日初設戶籍登記。被告於97年8月10日表示要去台中找朋友,結果一去不回,未告知行止,雖在98年1月17日打電話表示要回來領消費券,結果也沒有回來,至今音訊全無。被告顯係違反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此依據民法第100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當庭協議整理原告本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點如下:
(一)確認原告請求權基礎,如卷附書狀及以前筆錄所特定之型態。
(二)就原告請求權之原因事實所主張之證據方法如卷附物證及所聲明之人證。
五、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1001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為夫妻關係,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而被告離家出走迄未返家之事實,並經證人 古國熹 證稱:我原本開公益彩券,被告受雇於我,他們的戶籍設在我那裡,我已經結束營業。被告現在沒有跟原告一起住,被告已經離家好幾個月都沒有他的消息,有一次台中中山醫院打電話來說被告生病住院欠繳醫藥費,要找原告,那時原告人在大陸,後來我再打電話到醫院,醫院說被告已經出院了,也沒有留電話,從此就沒有被告的消息。他們夫妻沒有吵架,可能是被告欠錢跑路,高雄法院有寄通知單來,說他欠錢,他有告人家,人家也有告他,法院的通知單寄到我那裡去,我也沒有辦法通知被告。被告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六、從而原告本於現存之夫妻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同居義務,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廖宮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