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訴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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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訴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易字第23號原告乙○○被告甲○○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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