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悅 說被告 王雪娥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98年度訴字第10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關於王雪娥部分)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背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被告對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假執行聲請,已失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該刑事案件另被告 劉智傑 與原告間之附帶民事訴訟,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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