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99年度基秩字第63號移送機關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黃黎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基警分一秩字第09901119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黎姬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黎姬違序之事實如下︰㈠時間︰民國99年11月11日晚間7時30分許。
㈡地點︰基隆市○○區○○街○○巷○號前之公共場所。
㈢行為︰以性交易一次15分鐘,每次新臺幣800元之代價,意圖賣淫而以言詞、手勢招攬不特定男子。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㈠被移送人黃黎姬之自白。
㈡卷附偵查報告書1紙。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學歷不高,因償債之需,始為上列違序行為(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第1、第3頁參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如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