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8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字第4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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