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劉滄田
被 上訴人  黃順記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107年度南簡字第981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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