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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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94號
原 告 簡玉琴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
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
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亦規定
甚明,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業經明
定如上,性質上屬專屬管轄。
二、本件原告對相對人為執行債權人之「106年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惟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依首開規定應由該院專屬管轄,原告認系爭執行事件為本院
所受理實有誤會, 爰依 職權為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