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趙高勇
被   告  林易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
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
二、查本件原告第一次提起上訴時,已繳納其上訴部分及於第二
審擴張追加之訴部分之裁判費2,490元(見本院104年度小上
字第64號卷內收據),而經本院104年度小上字第64號判決
廢棄發回原審部分,再經原審以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
判決後,原告不服,再提起上訴。則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中段規定,原告對本院104年度板簡更(一)字第
9號判決所提上訴,應免徵裁判費。原告雖係依本院104年度
板簡更(一)字第9號於104年11月2日所為補費裁定之曉示,
又繳納上訴裁判費2,325元,然此應屬溢繳,應予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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