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聲字第21號
原   告  簡玉琴
被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第2項「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
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
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
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之規定,可知裁定強制執行停止之權,惟有該規定
所列訴訟之繫屬法院,方有管轄權。
二、經查,原告以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107年度雄補
字第294號受理在案,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惟查,前
開事件因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經本院裁定移轉至
該院,有裁定1紙附卷可佐,故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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