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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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陳怡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