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聯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以
上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亦準用於小額事
件。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寄存後10日起算,並加計
在途期間2日,算至107年1月15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
107年2月1日始行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有本院收狀戳可憑,
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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