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雲鵬
       楊斯馨
       楊錦澤
       楊煥彩
       楊暖香
       楊美鈴
       楊漢川
       楊良玉
       楊悅治
       許玉男
       楊文明
       彭燦蓮
       楊敏昇
       楊家豪
       劉玟秀
       彭燦輝
       邱美莉
       彭居財
       謝泰毅
       謝芷瑄
      彭 蔡月桂
       楊正德
       江龍金
      江 玉明
       江明治
       江建權
       江雨潔
       江明和
       江明忠
       蔡良順
       蔡再添
       蔡添貴
       蔡添福
       蔡明珠
       蔡月英
       蔡月鳳
       楊武雄
       楊正忠
       楊天祥
       楊鴻賓
       楊秀蘭
      黃 楊月
       楊綵妮
       楊麗華
       陳裕
      林春成
      林 傅鳳嬌
       林雅婷
       林雅君
       林雅鈴
       林桂蘭
      洪 林麗雲
       陳樹旺
       陳文賢
       蔡陳淑
       陳梅
       陳玉蓮
       陳金釵
      黃 蔡秀清
       黃國隆
       黃鈴琴
       黃慶原
       黃素芬
       楊晉嘉
       林萬富
       林清源
       林清棟
       林美人
       楊錫昌
       楊雅惠
       楊雅錚
       楊錦華
       楊秀玉
      陳 楊淑美
       楊錦淑
       楊旗祥
       楊旗來
       楊照煌
       楊其賓
      林 楊禮
      王楊月
      楊悅治
       楊美珠
       楊南
       楊振銜
       楊德誠
       楊德發
       楊德乾
       楊玉釵
       莊玉麗
       楊木火
       楊木男
       楊清輝
       楊臣淦
       楊臣基
       楊月華
       張楊梅
       楊傳成
       楊吳碧雲
       楊明理
       楊寶陽
       楊雅淳
       李慧敏
       陳炳坤
      沙湖壢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榮波
相 對 人  楊宏洲
       楊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新竹市○○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聲請人欲依土地法第34條
之1規定出售系爭土地,依規定對相對人為優先承買之通知
,惟依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卻以招領逾期為由遭致
退回,且無法知悉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且相對人已
經遷出原設籍地址,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通知內容之存
證信函予相對人,亦因招領逾期,遭郵局退回,有聲請人提
出之信封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
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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