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雲鵬
楊斯馨
楊錦澤
楊煥彩
楊暖香
楊美鈴
楊漢川
楊良玉
楊悅治
許玉男
楊文明
彭燦蓮
楊敏昇
楊家豪
劉玟秀
彭燦輝
邱美莉
彭居財
謝泰毅
謝芷瑄
彭 蔡月桂
楊正德
江龍金
江 玉明
江明治
江建權
江雨潔
江明和
江明忠
蔡良順
蔡再添
蔡添貴
蔡添福
蔡明珠
蔡月英
蔡月鳳
楊武雄
楊正忠
楊天祥
楊鴻賓
楊秀蘭
黃 楊月 雲
楊綵妮
楊麗華
陳裕 許
林春成
林 傅鳳嬌
林雅婷
林雅君
林雅鈴
林桂蘭
洪 林麗雲
陳樹旺
陳文賢
蔡陳淑
陳梅
陳玉蓮
陳金釵
黃 蔡秀清
黃國隆
黃鈴琴
黃慶原
黃素芬
楊晉嘉
林萬富
林清源
林清棟
林美人
楊錫昌
楊雅惠
楊雅錚
楊錦華
楊秀玉
陳 楊淑美
楊錦淑
楊旗祥
楊旗來
楊照煌
楊其賓
林 楊禮
王楊月
楊悅治
楊美珠
楊南
楊振銜
楊德誠
楊德發
楊德乾
楊玉釵
莊玉麗
楊木火
楊木男
楊清輝
楊臣淦
楊臣基
楊月華
張楊梅
楊傳成
楊吳碧雲
楊明理
楊寶陽
楊雅淳
李慧敏
陳炳坤
沙湖壢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榮波
相 對 人 楊宏洲
楊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新竹市○○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聲請人欲依土地法第34條
之1規定出售系爭土地,依規定對相對人為優先承買之通知
,惟依相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卻以招領逾期為由遭致
退回,且無法知悉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且相對人已
經遷出原設籍地址,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相對人之
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通知內容之存
證信函予相對人,亦因招領逾期,遭郵局退回,有聲請人提
出之信封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
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