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金進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進益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進益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金進益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等2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號││││)機關│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服用酒類,│有期徒刑柒│102年2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2年│臺灣新北地方│102年6│││不能安全駕│月│3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2年度│5月24│法院102年度│月11日│││駛動力交通│││署102年度│交易字第398│日│交易字第398││││工具而駕駛│││偵字第4588│號││號│││││││號│││││├─┼─────┼─────┼─────┼─────┼──────┼───┼──────┼────┤│2.│服用酒類,│有期徒刑捌│102年4月│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方│102年│臺灣新北地方│102年8│││不能安全駕│月│5日│方法院檢察│法院102年度│7月25│法院102年度│月16日│││駛動力交通│││署102年度│交易字第640│日│交易字第640││││工具而駕駛│││偵字第9707│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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