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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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臺中營業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33元,應繳裁
   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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