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14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0元
,該項裁定已於96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縣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