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昱藤數位人力資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後,本院96年度執字
第61275號給付服務費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
北簡字第404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其他事由確定
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96年度北簡字第40451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61275
號給付服務費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查後,認
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