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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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0月8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元整(不含強制責
任險,但含機車修理費)。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彰化中
央路郵局票號T0000000,面額參拾伍萬元,發票日96年10月8
日支票乙張,餘貳拾參萬元自96年11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
之10日前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