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