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9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丁○○
巷23
第 三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義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0月8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第 三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辦人: 徐膺盛 )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含強制責任險)
。給付方式:第三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願於96年11
月8日前乙次給付貳拾萬元,餘拾萬元被告願願於96年11月
起,按月於每月之8日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畢止,如一期
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如不履行,被告願負責給付之。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