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6年11月21日下午4:00在本院第4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6年11月21日下午4:00在本院第4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