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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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家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易字第25號上訴人 吳貽祥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被上訴人 吳詒春 被上訴人 吳清良 被上訴人 吳江堂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待分割之遺產計有台中縣○○鎮○○○○段42l-55號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2,164,500元,地上建物申報價值284,900元、台中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327,600元及動產價值3,738,80l元,由當事人均分遺產,故核其訴訟標的價額2,378,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843元,除已繳23,775元外,其餘13,068元,未據繳納;另一審應徵裁判費24,562元,已繳21,394元,尚有3,168元未據繳納,茲均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