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1號抗告人 劉其昌 相對人 李蕙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9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1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3日,抗告人遲至100年9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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