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 劉相君
沈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欽和 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市○○里○○街○○○○○號6樓之天花板修護至不漏水,所需之費用大約多少?
二、被告黃欽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