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57號聲請人 徐清煥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相對人 徐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萬1,067元【計算式:坐落苗栗縣○○鄉○○○段○○○○段00
000地號土地面積4,5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3+同段557地號土地面積94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4=191萬1,0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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