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9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並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娥